一、办理条件
办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相应项目;2)所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合格的特种设备;3)有检验机构出具的大型游乐设施验收检验报告;4)具备有资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持有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5)建立了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6)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7)制订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二、办理机构
汕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