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4、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或专用报审章,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本体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若新建工程对古建筑产生振动影响,如道路、桥梁、地铁、铁路等,需提供工业振动对古建筑影响的评估内容);3)1:500或1:10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5)土地使用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6)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7)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应当由申请单位的法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