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a)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b)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4)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地点
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97号1楼101室
三、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