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二、办理地点
中国银行广澳支行后面
三、办理材料
A4纸、举办者盖章
制式表,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需会计师务所出具的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A4纸、举办者盖章
举办者盖章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办卫生类以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较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校园占地面积(M2)校舍建筑面积(M2)体育设施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总计总计
培训学校50002000两个篮球场30
培训中心——300——10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年)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