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开办个人赴港澳旅游业务城市的常住户口居民。
5、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6、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准确、完整、字迹清楚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表上贴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提交相应复印件
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收费-->审核-->审批-->发证-->归档
过程图释:受理→收费→审核→审批→发证→归档
数量限制:无限制
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5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0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300元/件
受理部门:市、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市、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0571-8728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