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各成员签字)。
全面说明学校分立、合并的理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分立后或合并后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
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