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或解散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由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
原件,加盖公章,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原件,加盖公章,主持人、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署
原件,全体董事及清算组成员签署
原件
原件,合并双方签署。
原件,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
原件
原件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收复印件时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收复印件时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