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是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包括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也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网络名誉权被侵犯,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在网上登载包括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贬损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有传播散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已经超过第三人所知悉;
2、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而为之;
3、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或者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基本特征包括什么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a.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
二、履行赔礼道歉的途径有哪些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对判决中的标的物、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和解协议有效并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尽管法院只能够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采取燃放鞭炮、敬烟、敬茶等方式代替法院判决的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应为有效的和解协议。法院也可以用说服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此种协议。 另外,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如果依当地一般观念来看程度不足,法院仍应判决口头或者书面道歉,因为总比没有要好。同时,鉴于其精神痛苦弥补功能较弱,应判决相对较多的抚慰金。这并不妨碍法院为了达到好的社会效果,说服被告作出符合当地民俗的道歉,并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比如,如果被告燃放鞭炮道歉,那么原告就放弃全部或者部分的抚慰金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