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专人负责;2)预防设施完善;3)三级风以下天气。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与原件相符,内容清晰,标识清晰。
内容真实,来源合法。
材料包括“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目的、地点、面积和方式等内容
内容准确,填写清晰并加盖有设计资质单位公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云岭路海丰县林业局大门右侧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51项把“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下放到县级以上政府执行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勘察等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做好防火、灭火准备工作,并通知毗邻单位。
在森林防期内,国营林业局、林场和集体林区乡(镇)、村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或者季节性的扑火队,并加强培训,以便发生森林火灾时能立即出动,迅速扑灭。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