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工作日。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如下:
(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春、秋、冬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工作日午间值班:12:00-13:30;夏季工作日午间值班:12: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