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性领域,符合条件的外商可以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除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中,不管是哪种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有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子公司,那么也需要按照我国设立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来。
通常上,如果分支机构为子公司,那就需要注册资本。如果分支机构是分公司,那就不需要注册资本。需要强调地是,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机构,财务独立。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机构,财务可以独立,也可以不独立。所以,这是子公司和分公司两个主要的区别。
在我国,设立子公司的话,需要按照下面的程序来: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