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民事纠纷的,民事纠纷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1、打电话通知交通警(片区事故交通警接到位报警消息,第一时间赶到位事故现场),事故交通警到现场后,拍照,丈量,如有现场采有旁人(第三人)笔录。
2、同一时间,通知当事人所投保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关人员赶到,查看现场,拍照。
3、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与事故交通警商量。
4、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到修理工厂与修理工厂核定材料费,工时费。
5、保险公司有关人员把修理费用报给事故交通警。
6、事故交通警根据事故现场取得证据与修理费用,分析那位司机负多少责任,大的事故要报上一级。如有异议,15日之内向上一级提出复议。
7、保险公司有关人员根据事故交通警分析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多少费用,当事人负多少费用。双方保险公司有关人员也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