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①登记管理机关具有管辖权;
②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③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济南”、“济南市”、“泉城”等字样;
④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
⑤有固定的住所;
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⑦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咨询电话:8656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