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向属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资料;
2、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局、民政局复审。
3、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佛山日报》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建设局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依申请办理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有关手续,经公示发生异议的,区建设局、民政局应进行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民政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它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5、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各区政府按实际情况每月或每季度公布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