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及国务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已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前述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等国境口岸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或未经该机关许可便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以警告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逃避检疫,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还涉嫌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