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要具备相应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采购方式变更情形
实践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这是变更采购方式的必备条件,但不是说符合以上情形的都应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具体情况还需结合采购项目自身需求特点决定。
2、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变更为单一来源的情形
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