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8:45~11:30 下午13:00~16:30(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除外)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77号)
(八)《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九)《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2003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发布)
(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沪规土资籍规[2016]760号)
(十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06号)
(十二)《关于做好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5]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