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需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无。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需经中国境内的公证机关公证(《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修订后,企业可自愿办理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无。
详见材料名称。
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相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无。
详见材料名称。
相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验原件。深圳部门出具文件不验原件
无。
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企业为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