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佛冈县振兴北路县政府西楼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08年)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依法取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三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三)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02年)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02年)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02年)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水政资〔1994〕555号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珠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珠江流域(片)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在珠江流域(片)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珠江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域(片)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一)西江干流1.桂平至思贤滘西滘口: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2.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二)北江干流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电灌)和30立方米每秒以上(潮灌)的农业取水。(三)南盘江、红水河南盘江黄泥河口至红水河曹渡河口: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自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干流河段,根据现实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可视今后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四、珠江流域(片)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五、上述第二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实行监督管理: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项目,需报珠江水利委员会核备;2.每年年终,由各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水情况,向珠江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月1日前,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水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七、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依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结合本流域(片)实际情况,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片)实施细则。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珠江流域(片)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片)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