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办结时间是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制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制发《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制发《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审批或者不属于本机构行政审批职权范围的,制发《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条件审查。审查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批条件拟写审查意见;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拟写复核意见;法律援助机构领导对复核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文书送达。审查承办人制作《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同时制发《指派通知书》,通知被指派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