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领取和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被鉴定人有关病史原始资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明。
1、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乡(镇)人口计生办调查核实后,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3、县人口计生委组织进行初步审核后,将申请人及子女名单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张榜公布,对符合条件者上报市计生委。
4、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鉴定的市人口计生委组织病残儿鉴定组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或不能确诊的,可申请省级病残儿鉴定组专家进行医学鉴定。
5、省级鉴定结果以《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文件形式通知市、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