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1、申请人申请材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和重伤的交通事故有责任的。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