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包裹损害如果是快递公司造成的,寄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一般依据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快递出现毁损的时候,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损毁情况来确定。
通常,快递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即大家购买物品的商店。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是发现毁损的,不能直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要及时地向购买的商家说清楚情况,由商家做为托运人去向快递公司索赔。
其次,快递公司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如因下列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等情况,不需要承担责任。
(1)不可抗拒;如在运输途中遇上大暴雨或者泥石流等不受人为影响的因素、致使快递毁损。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如购买鲜花植物,这些东西本来就容易凋零腐化,在收到快递时没有如预想的也是时有发生,不能把责任强加到快递公司的头上。
(3)货物的合理损耗;如购买的香水本身就具有挥发性,如果是海淘回来的,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到,在受到快递的时候,发现香水不是满瓶的,就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如收货人在快递到的时候没法及时收取的,就说放在某某地方即可,后来在取快递的时候发现快递遭受毁损的,此时就不能直接让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