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条件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是云浮市户籍居民,另一方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云浮居民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复印件为男女双方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以及本人页复在同一张A4纸的正反面。
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注:台湾的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可在登记处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彩色、黑白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