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不可以从事营业性活动,任何形式的营业活动都不可以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0修订)》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独立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事务,不受企业方的干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管理费用。
企业年金具体是指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其主要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分配功能,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以年金的形式来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二、激励功能,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帐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同时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三、保障功能,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