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此项材料。
须加盖惠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章,内容能够清晰判定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满足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的规定要求。
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此项材料。
原件由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
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如实填写,填写完整。
规格为48/33mm。
认证或公证内容能够清晰判定申请人满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的华侨身份认定要求。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委托亲属提出申请的,须提交此项材料。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的声明地点可以表述为**市**县(市、区)**(单位或地址),在场见证人可以是与声明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是侨务部门工作人员。如申请人未获批准回国定居,《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均应交还本人。
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