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B厅47、48、49、50窗口。
1.提出申请。
2.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3.通过/不通过。
4.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28条、第34条、第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53条、第54条
3.《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f)
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49条、第50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第37条、第38条
6.《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第46条、第47条、第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