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二、法律依据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