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项目
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结婚(复婚)登记
办理项目说明
一、项目对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复婚)登记的行政确认。二、办理依据三、受理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三)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六)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四、申请材料
上海居民: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中心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华侨: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说明: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规格为6×4厘米。应当是证件照,清晰可辨。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六、办理程序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七、办结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
结婚登记工本费5元/对
九、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六(除周二下午)上午9:00—下午4:00
十、办理地点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64325087(语音)、64325088(人工)
十二、投诉电话
特别说明
(一)特约翻译单位
1、上海市婚姻服务中心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E座联系电话:64325090
2、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协会翻译咨询服务部地址: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607室联系电话:63233608
3、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地址:长乐路191号联系电话:647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