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一、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职能划分,是法律规定由专门法院管辖某一类型案件。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条、第6条、第7条、第9条和第11条,特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在我国,基层法院不管辖海事案件。海事法院与中级法院同级,是受理各类海事案件的一审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除管辖在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是海事的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海事审判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地域管辖
1、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当同一海事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海事法院管辖区域时,各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2、在海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常见。在一个海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既可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行使诉权,又可按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行使诉权,选择权在原告。
一般原则,应该先适用民诉法再适用海诉法。海船租用合同、保赔保险、海船船员劳务合同、海事担保纠纷等使用海诉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