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
一、提交材料及申报条件
提交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3、首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聘书委派书等;
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签字,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签字。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一年以上)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7、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9、承诺保证书(市工商局窗口领取)。
注意事项: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一次足额缴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审批流程
受理→审核→发照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1999】1707号,《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6条。
2、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四、法定承诺时限及本部门承诺时限
法定:3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5个工作日
五、项目设立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六、受理及领取结果地点
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窗口电话:63917622
投诉电话:63917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