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3年。另外,即使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生产情况、排污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仍须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1年。 《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需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时应提供过去一年的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六联单复印件,许可证副本,污染防治设施更新维护佐证材料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请换证。
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