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
(2)农业局业务股室审查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3)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
(4)申请人到农业局业务股室领取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工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经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局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