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9(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9(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1.复印件2.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1.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2.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
原件,包括作业地点、方式、期限、弃渣处理等内容。
复印件。
原件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九条在通航水域上进行测量、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以及其他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报航道部门审核同意,并由航道部门发布航道通告。
施工完毕对围堰等遗留物必须及时清除,并应经航道部门验收。
发布航道通告应同时抄送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部门批准,到地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划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方式作业。
未经河道和航道部门批准,地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