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2、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