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第93号令)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1张。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应邀赴台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或者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复印件(含名单),交验原件;批件为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交流处或经济处盖章确认。
4、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复印件。
5、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通行证及签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其他人员无须提供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交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应邀赴台由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8个工作日,再次签注5个工作日。户口迁入不满一年、异地办证、疑点申请材料调查以及上报省公安厅批准的除外。
审批收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一次有效往来签注,20元/件,一年(含)以上多次有效往来签注,100元/件。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164号文件。
受理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决定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监督电话:0551-62695608、6269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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