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持证人持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
(3)原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1.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等)。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