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所以设立公司时,可以用实用出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合同法解释三》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相关责任承担,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公司可以请求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受让人知道出让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主张该受让人对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并主张知情受让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可能依据《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协议对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