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于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8.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2.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4.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8.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9.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10.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1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需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及住所;2.宗旨、经营范围;3.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4.组织形式;5.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6.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7.劳动管理;8.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9.章程的修改程序。
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①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②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①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②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中方投资者盖章。
中外合资企业无需提交。
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签字,各董事会成员签字。
无。
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详见材料名称。深圳部门出具文件不验原件。
企业为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