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禁止公办中小学擅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成都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此前已经发出《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成都市公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
根据《通知》,教辅资料费下调。小学3—6年级教辅资料费从42.3元或43.3元统一调减为31.3元。
若已经在缴费系统上按照老标准缴过费的,请保留票据,由学校统一进行退费。
《通知》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同时,明确学校不得乱收费。《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宿费仅限成都高新区(不含天府空港新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且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含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6项
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并据实结算。
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收取的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不高于20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课后服务性收费坚持“家长自愿、成本补偿、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