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删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一到自然就会删除了,如果暴力抗拒执法,可以延长1-3年。
2、提前删除。如果积极还款、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和解。如果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删除信息。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那么可以删除失信人信息。
也可以向法院递交书面纠正申请书,人民法院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理由不成立的,维持现状。
另外,如果对于删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下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在复议期间,原来的申请决定继续执行。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不必然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注意,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5、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