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备注:监护人或公证委托人代办的,提供监护资格证明材料(如未成年人申请人户口簿、出生证等)或公证委托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