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如果公证处不办理提存,债务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了。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2、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3、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4、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债的内容;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交付标的物。
提存机关应具有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提存行为的发生是以提存人与提存机关订立特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作为基础的,这种合同虽具有公法性质,但不应涉及行政管理等国家权力。
提存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入债权人、债务人或保证人之间的。银行也不应成为提存机关。因为银行没有担负提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货币业务的企业不能成为提存机关是显而易见的。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