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