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为隶属企业。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提交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