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做的事情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委托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委托检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内容和频次》(附录1)规定的检测内容和频次,制定委托质量检测计划(附录2),并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将委托检测计划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