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购买公有住房的(房改房);
(三)建造自住住房的;
(四)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六)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首付款的;
(八)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为《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包含病种);
(九)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十)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十二)职工正式退休的;
(十三)职工省外转出的;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职工出国(境)定居的;
(十六)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非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
(十七)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和农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的;
(十九)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经中心调查核实后五年内申请提取的;
(四)本人及配偶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
(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六)本人及配偶已用一次性付款手续提取过,再用同一套房屋贷款手续提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