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3)分支机构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里面详细的填表说明填写。
涉及此项变更的提交: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涉及此项变更的提交。
涉及此项变更的提交。
涉及此项变更的提交。
无。
按表格里面详细的填表说明填写。
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未申领的提交《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