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地点
惠阳区淡水镇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三、办理材料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窗口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惠阳区交通运输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