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采购人:是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上三种当事人的均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